镇规划标准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系统制订和不断完善有关镇规划的标准,是加强镇规划建设工作,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修订是在总结《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颁布十多年来我国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特别是镇的数量迅速增加和建设质量不断提高,镇的发展变化对于改变农村面貌和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加速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而进行修编的。规划是建设的先导,提高镇的规划水平,目的是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为此,这次修订,除完善了已有的规划标准外,同时增补了有关内容,从而为规划编制和组织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全面和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0.2 为适应镇的建设发展形势,本标准的名称改为镇规划标准,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的规划,乡的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由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与其他镇虽同为镇建制,但两者从其管辖的地域规模、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和发展前景来看却截然不同,两者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是由于我国的镇与乡同为我国基层政权机构,且都实行以镇(乡)管村的行政体制,随着我国乡村城镇化的进展、体制的改革,使编制的规划得以延续,避免因行政建制的变更而重新进行规划。
1.0.3 本标准是一项综合性的通用标准,内容涉及多种专业,这些专业都颁布了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规范。因此,编制镇规划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