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后二次改造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出租人并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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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二次改造,满足消防要求是其自身的义务,在装修过程中因消防设计存在缺陷导致迟迟未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非出租人的责任和过错,其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西安消防设计


  《吉林省浙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中龙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最高法民申5369号】

  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1)关于案涉房屋消防验收问题。根据总工会原审提交的2013年4月27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案涉房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该消防验收意见书亦指出,该建筑物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时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浙商公司承租房屋后因经营需要进行二次改造,满足消防要求是其自身的义务,其在装修过程中因消防设计存在缺陷导致迟迟未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非总工会的责任和过错。浙商公司以此主张总工会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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