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保龄球馆等场所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设施的要求
根据《建规》8.3.4-7条文规定,结合8.4.1、8.5.3、10.3.6等条文解释要求,健身房、保龄球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应为所属条文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在《建规》5.4.9的条文解释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并没有明确包括健身房、保龄球馆等场所。但《建规》8.3、8.4、8.5、10.3等条文所述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仍应包括健身房、保龄球馆等公共娱乐场所,说明如下:
1、《建规》8.3.4-7条文中关于“除游泳场所外”的表述,说明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并不仅仅包括《建规》5.4.9条文解释所属范围的要求;
2、《建规》8.4.1和8.5.3的条文解释,均强调了“娱乐场所”的概念,公共娱乐场所应属此列。
3、《建规》10.3.6条文解释中,强调了“人员密集场所”。
因此,在《建规》8.3、8.4、8.5、10.3等条款中,健身房、保龄球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但是,《建规》5.4等条文中相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依据《建规》5.4.9的条文解释要求或相关地方规定处理。
附:
1、《建规》5.4.9条文解释: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2、根据《公安部第39号令》要求,健身房、保龄球馆等属于公共娱乐场所。详见《公安部第39号令》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