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消防监管的意见汇总,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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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监管的意见汇总
  窗口受理方面

 

消防设计


  (一)消防设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对于符合此类要求的项目,将不再纳入审批范围。其中装修投资额主要基于墙体、隔断、吊顶、地面等部位的装修,家具、电器、消防设施及房屋租金等不计入装修投资额,装修投资额以清单式列表,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施工单位章进行确认后方可申报受理。

 

消防设计


  (二)对于投资额或面积未达到申报要求,消防设计满足可以不予审批的项目建议退回,确不愿退回的由窗口人员填写《便民服务单》转入便民服务措施,由支队消防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填发《监督检查记录表》。
  (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要求,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一律不予受理:1、幼儿园设在高层建筑内的;2、2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3、14周岁以下儿童活动场所、辅导站设在建筑4层及以上的。
  现场检查相关要求

 

 

消防设计 

 (一)场所设置问题
  1.幼儿园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内;2. 幼儿园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3.14周岁及以下的教育培训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4. 14周岁及以下的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两个);5.14周岁及以下的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一个);6.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与KTV、网吧、足浴店、汽车修理厂、危化品经营储存场所设在一栋建筑内。
  (二)安全疏散
  1.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建筑有儿童活动场所的楼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2.儿童活动场所房间面积大于50平方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距离不小于5米;3.儿童活动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妨碍疏散的障碍物(如防盗窗);4.其他:厨房间、配电房、等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以贴邻建造,但应采取防火门、防火墙等有效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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