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设计参考资料
8.1医院建筑的环境特点
“人”→人员密集场所:
非健康人群:身体虚弱者(行动缓慢,反应迟缓);残疾者(行动需辅助设施);重症者(卧床不起 需要辅助疏散,如担架、轮椅等);
健康人群:孕妇、儿童(感知弱、行动缓慢);探视、陪同及其他来院人员(对医院环境不熟悉);医务人员及其他医院工作人员(承担引导、辅助、疏散病人等职责)
“物”→有害物质聚集场所:
化学类:麻醉药品;腐蚀药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等);贵重药品。
物理类:放射性;尖器、注射器、手术刀、玻璃器皿;贵重仪器。
生物类:易感染废弃物;医疗实验用感染生物用品。
“复杂场所”:
人群高度集聚;收费挂号;门诊候诊空间;
治疗区域:
病房(探视时间);危害性场所;放射科,核医学中心;化验室、病理实验室;感染科、废弃物处理场所;其他类,高温等有害场所。
限制性场所:手术、ICU、净化室;中心供应;药库,药房制剂;复杂的交通流线;普通病人通道,急救;污物通道;医生专用通道(管理上受限);物品通道(管理上受限)。
8.2.医院建筑的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8.2.1建筑类别
(高规)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8.2.2耐火等级:
(高规)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多规) 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医规)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8.3.医院建筑的安全疏散
8.3.1安全出口
(多规)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高规)
除应满足高规和多规外,医院建筑底层对外出口设置无障碍坡道或作泛水,满足残疾人轮椅使用和担架车疏散的需要。
8.3.2疏散距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多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
(高规)
病房: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24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12M。
不恰当的解释:1)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小于(高层48m,多层70m);
2)设有自动喷林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丽可按上述规定增加25%。(此条只限多层,高层无此规定)
除病房外的医院其它部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为高层30m,多层35m。
医院高密度的人流及复杂的环境,应将主要人流(病人以及陪同)布置在主要通道的两侧,便于快速识别,避免闯入误区。
8.3.3楼电梯
(多规)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8.4 医院建筑防火分区
(医规) 第4.0.3条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医院防火分区不但结合功能分区还要结合净化与非净化区域
8.5医院手术室消防(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新版2013)
9.0.1 洁净手术部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9.0.2 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位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与非洁净手术部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除外),或其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9.0.3 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其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9.0.4 当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可不在手术室内设置消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 2 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任何部位;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
当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在手术室内布置洒水喷头。
洁净手术部应设置建筑灭火器。
9.0.5 洁净手术部的技术夹层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0.6 洁净手术部应按有关建筑防火规范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的无窗房间的防排烟系统设置要求设计。
9.0.7 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有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必须采用板式排烟口。
9.0.8 洁净区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
8.6医用压力容器和氧站
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⑨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高压氧舱:工艺变更造成行业规定与现行规范的矛盾。
8.7标识系统
安全引导系统:
禁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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