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设标准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 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的,是幼儿园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幼儿园建设的基本原则。第一是“以幼儿为本”原则,幼儿园在园址选择、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标准、设备配置等方面必须满足学前教育的使用功能,为幼儿身心发展、生活和活动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营造寓教于乐的育人环境;第二是安全原则,幼儿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伤害的能力较弱,幼儿园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幼儿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本条阐明了幼儿园面积指标的应用原则。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各地应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建设规模,逐步缩小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实现城乡一体化。为适应各地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本建设标准将幼儿园面积指标设低限和高限。面积指标低限是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最低要求,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功能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宜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面积指标低限和高限之间选用适合当地幼儿园的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幼儿园园区规划的基本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都必须先制订园区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应按办园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幼儿园建设涉及诸多专业的要求,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