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
气体灭火系统对防护区的基本要求
7.1 采用七氟丙烷、IG-541、二氧化碳、三氟甲烷、IG-100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架空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7.2 防护区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7.3 防护区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应由建筑、结构专业设计给出,且不宜低于1200Pa。下表数据可供参考: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7.4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安装不小于泄压计算面积的成品泄压阀。泄压口泄压面积应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计算。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当防护区无外墙时,可设在与走廊相邻的内墙上。由于七氟丙烷、二氧化碳、三氟甲烷灭火剂比空气重,其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部位,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
7.5 灭火剂喷放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7.6 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详见本图集“气体灭火系统技术性能表”。
7.7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对防护区的附加要求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及其附近区域的要求,详见本图集“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