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商场消防知识要点
一、平面布置
1.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2.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3. 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二、安全疏散
1.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下表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下表规定值的30%确定。
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三、灭火救援设施
1.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四、消防设施
1. 室内消火栓系统
1)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2. 自动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 供配电系统
1)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五、防火分区
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六、面积大于两万㎡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3.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七、装修保温
1.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单、多层民用建筑的商店营业厅,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4B1;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3B1+B2。
4. 高层民用建筑的商店营业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4B1。
5. 地下民用建筑的商店营业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3A+2B1。
说明:本文仅列出了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如A+3B1+B2,则代表顶棚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隔断不应低于B1级,固定家具不应低于B2级。
八、人防商店要求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 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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