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设计标准 (超高层暖通设计标准)
几层修建属超高层?
修建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修建为超高层修建。
住所修建按层数分类1--3层为低层住所,4--6层为多层住所,7---9层为多层住所,10层及以上为高层住所。
消防标准对超高层,需求规划流亡层吗
你好:
我国《民用修建规划公例》GB50352—2005规则:修建高度超越100m时,不管住所及公共修建均为超高层修建。《修建规划防火标准》2014版规则是修建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修建应设置流亡层。
因而,如果是修建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修建,应该设置流亡层;如果是修建高度大于100米的住所,标准没有要求,则能够不设置。详细设置要求,应恪守《建规》5.5.23条要求。
此外,关于高度大于250米的修建,除应契合《建规》要求外,其消防规划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专题研究、证明。
清楚?愿对你有协助!
高层修建规划标准中的位移角是哪一条
高层修建结构规划往往由变形要求而非受力要求所操控,因而世界各国结构规划标准都对高层修建的极点位移角或层间位移角限值有所规则。近年来,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在开展高度很高的超高层修建,有的已建或在建的一些超高层修建高度到达500m,日美等国乃至在谋划制作更高的修建,因而超高层修建在风和地震效果下的变形限值操控成为结构规划上一个要害的问题。我国《高层修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1]
对高度等于或大于250m的超高层修建规则其巨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500,这比规程原规则的不宜大于1/800或1/1000
[2][3]
放宽许多,从规程条文阐明来看,这一放宽规则的理论依据论述仍是不行清楚的,
由此可见高层修建位移限值的合理规则还有进一步讨论和知道的必要。
对高层修建变形限值的规则,一般是要求满意以下三个要求,1 约束剪力墙和柱等竖向结构构件发生受力裂缝或损坏;2 维护非结构构件(幕墙、隔墙及装饰等),使其免于变形过大而损坏; 3 确保结构的全体稳定性。从结构安全视点动身,其间第一个要求是根本的,现行标准通过规则结构的层间位移角限值来确保高层修建结构在这方面的安全性是有重大意义的。通过多年来的实践,人们发现结构的层间位移角并非满是受力引起的,而是由受力层间位移角和非受力层间位移角两部分组成,当后边一部分所占的份额较大时,现行标准的答应限值将失之过严。与此相反,在结构底层,结构竖向构件的非受力位移为零,其受力位移是主要因素,而现行标准的答应限值关于剪力墙结构而言又是失之过宽。此外框剪结构和框筒结构是由变形才能较差的剪力墙和变形才能相对较强的柱组成,同一楼层内既有剪力墙又有柱,用同一层间位移角限值来操控二者的变形也是不合理的。再者,现行标准操控结构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对沿高一切楼层要求相同,但实际上各楼层的构件组成、受力情况和受力巨细是不相同的,有时乃至是差异较大的,用相同的层间位移角来操控一切楼层,其合理性也是值得商讨的。
修建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修建为超高层修建。
住所修建按层数分类1--3层为低层住所,4--6层为多层住所,7---9层为多层住所,10层及以上为高层住所。
消防标准对超高层,需求规划流亡层吗
你好:
我国《民用修建规划公例》GB50352—2005规则:修建高度超越100m时,不管住所及公共修建均为超高层修建。《修建规划防火标准》2014版规则是修建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修建应设置流亡层。
因而,如果是修建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修建,应该设置流亡层;如果是修建高度大于100米的住所,标准没有要求,则能够不设置。详细设置要求,应恪守《建规》5.5.23条要求。
此外,关于高度大于250米的修建,除应契合《建规》要求外,其消防规划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专题研究、证明。
清楚?愿对你有协助!
高层修建规划标准中的位移角是哪一条
高层修建结构规划往往由变形要求而非受力要求所操控,因而世界各国结构规划标准都对高层修建的极点位移角或层间位移角限值有所规则。近年来,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在开展高度很高的超高层修建,有的已建或在建的一些超高层修建高度到达500m,日美等国乃至在谋划制作更高的修建,因而超高层修建在风和地震效果下的变形限值操控成为结构规划上一个要害的问题。我国《高层修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1]
对高度等于或大于250m的超高层修建规则其巨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500,这比规程原规则的不宜大于1/800或1/1000
[2][3]
放宽许多,从规程条文阐明来看,这一放宽规则的理论依据论述仍是不行清楚的,
由此可见高层修建位移限值的合理规则还有进一步讨论和知道的必要。
对高层修建变形限值的规则,一般是要求满意以下三个要求,1 约束剪力墙和柱等竖向结构构件发生受力裂缝或损坏;2 维护非结构构件(幕墙、隔墙及装饰等),使其免于变形过大而损坏; 3 确保结构的全体稳定性。从结构安全视点动身,其间第一个要求是根本的,现行标准通过规则结构的层间位移角限值来确保高层修建结构在这方面的安全性是有重大意义的。通过多年来的实践,人们发现结构的层间位移角并非满是受力引起的,而是由受力层间位移角和非受力层间位移角两部分组成,当后边一部分所占的份额较大时,现行标准的答应限值将失之过严。与此相反,在结构底层,结构竖向构件的非受力位移为零,其受力位移是主要因素,而现行标准的答应限值关于剪力墙结构而言又是失之过宽。此外框剪结构和框筒结构是由变形才能较差的剪力墙和变形才能相对较强的柱组成,同一楼层内既有剪力墙又有柱,用同一层间位移角限值来操控二者的变形也是不合理的。再者,现行标准操控结构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对沿高一切楼层要求相同,但实际上各楼层的构件组成、受力情况和受力巨细是不相同的,有时乃至是差异较大的,用相同的层间位移角来操控一切楼层,其合理性也是值得商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