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位消防水箱
一、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 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一般要求 | 不应小于 36m3 |
高度大于 100m | 不应小于 50m3 | |
高度大于 150m | 不应小于 100m3 | |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 | 一般要求 | 不应小于 18m3 |
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 不应小于 36m3 | |
二类高层住宅 | 不应小于 12m3 | |
高度大于 21m 的多层住宅 | 不应小于 6m3 |
三、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 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 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低于 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 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 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 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 20000m3 时,不宜低于 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 0.10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