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汽车库防火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汽车库地下3层,每层层高均为4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4000㎡,每层均设有四部防烟楼梯间,共设有420个停车车位。地下三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和风机房,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均为2000㎡,每个防火分区均设有两部防烟楼梯间;
地下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汽车库、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和风机房,地下-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汽车库、风机房和消防控制室,地下-、二层每层均划分为-个防火分区。该汽车库的相关信息如图1-13-1所示。该汽车库按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喷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和火灾补风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根据使用用途,分析情景描述中汽车库(系指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的建筑分类,并由此分析其耐火等级。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重点分析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构造防火及安全疏散应采取的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规定,汽车库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2)情景描述中的汽车库应为I类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系指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防火分区
(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规定,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注:1.敞开式(系指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表规定的2.0倍。
2.室内有车道旦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系指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35%。
3.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汽车库的同-防火分区内不允许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子本表及其注1和注2规定的2.0倍。
4.半地下汽车库系指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5.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2)情景描述中地下一、二层普通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000㎡,地下三层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2600㎡。
(三)构造防火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规定,汽车库的构造防火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库的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相应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不燃性,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隔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不燃性,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2)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3)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4)附设在汽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饭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5)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为了保证管道不会因受热变形而破坏整个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风管穿过防火隔墙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当采取其他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还应考虑以上距离的限制)。除设置在建筑内转角处的防火墙外,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当采取其他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还应考虑以上距离的限制)。
(7)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暗,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人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四)安全疏散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的规定,汽车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2)除室内无辜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可设置1个。
(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系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4)汽车库室内任-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5)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但Ⅳ类汽车库,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皿类地上汽车库,以及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旷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其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6)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7)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