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消防设施应用案例:丙类厂房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建筑面积为2000㎡的单层制衣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长度为50m,建筑宽度为40m,建筑高度为6m。在距该厂房两侧山墙20m处各设室外地上式消火栓一个。在厂房内两个长边外墙上各设两个室内消火栓,消火栓间距25.0m,距山墙12.50m,消火栓与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道相连;该建筑内还设有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用标准喷头,喷头间距不大于3.40m,距墙不大于1.70m。室内、外消防给水均由消防泵房供给,泵房内设消火栓泵、喷淋泵各一组,每组供水泵均一用一备,并设500m³消防水池一座。该厂房内划分4个防烟分区,每个500㎡。厂房建筑四面外墙上共设净面积为3m×2m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外窗50橙。在厂房疏散门上方设有"安全出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每个消火栓处设置于提式MF/ABC4灭火器两具。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3)排烟设施的设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6)建筑灭火器的设置。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室外消火栓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2条规定,该厂房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该建筑体积为50m×40m×6m=12000m³。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3.2条的规定,丙类厂房在5000㎡〈建筑体积运20000m³时,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5L/s;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3.2条的规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水量为10-15L/s。因此,在该厂房周围150m范围内设置两个室外消火栓符合规范要求。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2.1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建筑体积大于5000㎡的丙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4支。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为65mm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小于25.0m的消防水带。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宜按直线距离计算)不应大于30.0m,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该厂房内四个墙角处不能满足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的要求,应增设室内消火栓或调整室内消火栓布局。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1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衣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该厂房环境温度在4-70℃之间,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湿式系统。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Ⅱ级,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四)消防用水量和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
1.消防用水量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1条的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
丙类厂房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h,喷淋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
2.消防水源
该厂房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其有效容积500m³小于562.8㎡计算水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3.供水设施
该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均由消防泵房内的消防水泵供水。该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共用供水泵组(一用一备,各设二台),消火栓泵的设计流量应为室内外消火栓设计设计流量之和;消火栓泵设计工作压力应满足厂房内消火栓检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的要求,选择消防水泵时其扬程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喷洒工作泵一台,备用泵一台。
(五)排烟设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5.2条的规定,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该厂房四周外墙上共设50橙净面积为3m×2m的外窗,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排烟窗总净面积5=3m×2m×50=300㎡。排烟窗面积与厂房占地面积之比=300/2000×100%=15%,大于规范规定"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要求。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1条的规定,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衣厂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1条的规定,该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于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1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5条的规定,丙类厂房应在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该厂房所有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上方均设置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规范要求。
(八)建筑灭火器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10条的规定,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该厂房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火灾种类为A类火灾。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K5/U=0.5×2000/75=13.33(A)=14(A)。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e=Q/N=14/4=3.5(A)。每具手提式4kgABC干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为2A,该厂房内现有灭火器的总灭火级别为2A×2×4=16A>14A,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级别2A×2=4A>3.5A,均符合规范要求;但A类火灾场所中危险级的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20m,该厂房内存在建筑灭火器漏保护的区域。因此,可在该厂房中心位置增设一具20kgABC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40m),就可以覆盖漏保护区域。
四、注意事项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