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规范-5.住宅建筑及其组合建筑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 住宅建筑及其组合建筑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 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 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 条的规 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 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 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GB50016 5.4.10 条文说明(理解)
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
“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 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 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
GB50016 5.4.10 条文说明(理解)
本条第 3 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 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 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 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 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 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 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 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 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按照公共建 筑的要求确定。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 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 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 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 要求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 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 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 口或疏散门。
【2015 年真题】某座 10 层建筑,建筑高度为 36m,1-5 层为住宅,6-10 层为办公用 房。住宅部分与办公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h 的不燃性楼板和无任何开口的防火 墙完全分隔。
A.1.0
B.2.0
C.1.5
D.2.5
【答案】B